引进人才落户海口 社保关系怎么办?有关负责人释疑
2019-04-12 10:49:00 来源: 海口市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字体:     打印

 海口市社保局指导参保人员办理跨省转移具体程序

  目前,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最紧缺的资源是人才。为此,我省相继出台人才落户政策、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等配套文件,成立省级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以更具活力的人才体制机制,引进海南急需的各类人才。半年来,海南已引进2.7万多名人才,其中高层次人才700多人,人才荟萃之势正在形成。

  然而,引进人才在海口落户后,社保关系该如何转移,成了许多人关心的问题。对此,海口市社保局关系科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家对跨省异地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转移有明确的规定,参保人员准备好相关材料后即可顺利办理转移手续。

  海口市社保局关系科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参保人员办理跨省转移,具体程序是:

  一、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按规定提供参保人员身份证、社保卡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对参保人员缴费信息,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二、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书面申请。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转移接续规定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转移接续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做出口头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出各项手续。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的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转入手续,并将办结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该负责人提醒,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规定精神,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根据人社部5号规定精神,省人社厅2017年11月下发了《关于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等在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286号),规定已按外省有关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且属于下列情形的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省时,不用提供相应文书:

  一、参保单位按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因未能及时缴纳造成挂欠的,按规定一次性补缴挂欠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参保依法改制、关闭、破产或撤销时,按规定一次性补缴拖欠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准备期,一次性补缴2014年10月及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具体政策可向海口市社保经办机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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