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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8000-X/2022-19837 分类: 政策法规
发布机构: 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 2022-06-20
名  称: 海南省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文日期: 2022-12-12
文  号: 琼财社规〔2022〕11号 主 题 词:
时 效 性: 有效


海南省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2号)以及《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琼发〔2019〕18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1〕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彩票公益金)安排用于补充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资金(以下简称“医疗救助资金”,不含疾病应急救助资金,下同)。财政部和省财政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

第三条  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救助对象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补助。具体使用范围、救助对象与救助方式、标准按照《海南省医疗救助办法》(琼府办〔2021〕58号)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医保局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依法下达预算;组织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结合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五条  省医保局配合省财政厅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向省财政厅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与业务职能相关的基础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同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落实绩效结果应用等工作;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省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医疗救助经办流程,指导市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开展经办业务,汇总编制全省医疗救助资金季度和年度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报告,向省级财政、医疗保障部门报备。配合开展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救助资金支出范围,按照部门职责分别做好资金分配、使用、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依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九条  医疗救助资金分配应遵循的原则:

(一)合理规划,科学安排。按照相关规定,结合重点工作,明确资金使用方向。

(二)统一规范,公开透明。采用统一规范的方式分配资金,测算过程和分配结果公开透明。

(三)保障重点,讲求绩效。加强医疗救助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保障重点工作需要,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

第十条  医疗救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医疗救助资金主要考虑一般救助需求因素和特殊救需救助因素,并使用绩效调节系数、财力调节系数进行适当调节。测算公式为:

以上分配公式中的一般救助需求因素主要包括医疗救助资金实际支出,含资助参保和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门诊和住院)支出、医疗救助资金累计结余数、可支付月数等。

特殊救助需求因素考虑建档立卡脱贫人口数,同时结合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以及支持儋洋一体化建设,对乡村振兴帮扶市县(五指山、琼中、保亭、白沙、临高)和儋州的医疗救助资金给予特殊因素1.1系数倾斜。特殊救助需求因素中对碘缺乏地方病防治工作,按各市县发病率占比给予倾斜支持。

绩效调节系数指绩效评价结果系数,主要根据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绩效考评结果以及省内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情况等。

财力调节系数根据各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

第十一条  省医保局应当在收到财政部文件通知后15日内将资金分配建议以书面形式报送至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收到省医保局报送的资金分配建议后15日内将补助资金正式分解下达,同时将分配指标文件抄送财政部海南监管局。提前下达资金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根据民政、残联、乡村振兴等部门认定的救助对象,按照医疗救助标准、救助水平和结余资金等有关数据编制预算,报同级财政审核后,列入年度部门预算草案报同级人大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医疗救助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多拨、少拨等情况,应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部门发现类似情况的,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部门反映,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多拨的资金。

第十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后,于年度内按程序按进度及时将上级和本级财政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拨付至本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医疗救助基金子户。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市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开设一个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支出户,用于接收和拨付医疗救助资金。

市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及时在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中录入救助对象真实身份信息,做好标识,及时维护救助对象个人身份信息,实行救助对象动态管理;负责医疗救助资金支付、核算、统计、结算工作,按时向同级财政和医疗保障部门报送医疗救助资金季度和年度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报告。配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医疗救助资金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省级医保部门按政策要求设定绩效目标,财政部门在下达资金预算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资金的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使用管理安全高效,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当年一季度前对上年财政医疗救助资金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编制绩效自评报告并逐级上报。省医保局审核汇总形成全省绩效自评报告。绩效自评报告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送国家医保局,同时抄送财政部、财政部海南监管局。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开展的财政医疗救助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对绩效自评和复评查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转移支付政策和以后年度财政医疗救助资金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医疗保障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支付、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医疗保障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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