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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8000-X/2021-03913 分类: 政策法规
发布机构: 市政府 成文日期: 2021-10-11
名  称: 海口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奖励办法 发文日期: 2021-12-30
文  号: 海府规〔2021〕9号 主 题 词:
时 效 性:


海口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增强辐射带动作用,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2020年度海南省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评价方案》(琼委农〔2020〕8 号)、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若干政策措施》(海发〔2018〕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3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奖励资金按结果导向、正向激励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每年通过海口市农业农村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获得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奖励工作,各区农业农村局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奖励扶持工作。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三)培育示范家庭农场。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的示范家庭农场,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第七条 奖励规则:

  (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获得认定后,在认定有效期满后经重新评定或续期的,只予表彰,不再奖励;

  (二)本办法印发后5年内,对同一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再次获得上一级别认定的,将按获得认定级别另行给予奖励。

  第八条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的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并由市农业农村局按照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九条 奖励金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自行申报;

  (二)申请单位或个人填写《海口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奖励申请表》《海口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奖励申请表》《海口市示范家庭农场奖励申请表》,一式三份,连同当年获得认定通知复印件及营业执照证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于次年5月30日前向所属区农业农村局申请;

  (三)区农业农村局于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审批;

  (四)市农业农村局于 10 个工作日内审批,并通过海口市农业农村局官方网站将拟获奖励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的基本情况及奖励金额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农业农村局一次性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奖励申报资格,并视情节依法予以警告、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或问题严重的,向发证机构建议撤销认定资格。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

  (二)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三)当年发生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

  (四)因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或产生其他不良社会影响;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批程序,确保奖励公开、公平、公正;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由市农业农村、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管,严禁挤占、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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